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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时间: 2021-08-13          来源:维权工作部(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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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麦先生今年10月26日网上投诉我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事。市总工会获悉舆情信息后,随即联系属地鹤山市总工会介入核查核处。经了解,情况如下:

麦先生于2021年4月跟着包工头为该化工有限公司建造围墙等工程,与上级包工头没有签订合同、工资按15元/方计算。工程完成后,上级包工头没有立即支付相应款项给麦先生,目前已拖欠其工资约25000元未支付,一直追讨无果。现职工向总工会投诉包工头拖欠工资,希望总工会介入协调、跟进处理,协助麦先生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经鹤山市总、公司工会联合调查,由于工程尚未验收通过,暂未与上级包工头结算工程款项。属于工程分包引发的链条式劳资纠纷案件,由于工程未验收,最上级包工头未能结算相关款项,导致下级分包的工人拖欠工资。公司工会主席敦促工程包工头不能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拖欠下级工资。同时联系三方,组织沟通协商。

在组织调查和联系协商过程中,鹤山市总工会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告知麦先生,并向当地劳动所备案,告知麦先生若协商无果可直接到当地劳动所立案,麦先生对工会的及时协助十分感谢。

在工会的介入调解后,公司承诺11月底支付工资,职工对方案表示认可,愿意再给公司一些时间,如届时未拿回工资,会再次寻求工会帮助或当地劳动所立案。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日前,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九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将该用人单位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列入决定所依据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网站:

(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

失信者在哪些方面受影响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建国近日接受人社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介绍解读《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刘建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两种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为体现审慎列入、过罚相当,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管理办法》把“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作为列入前提。此外,还规定了审慎列入条款,即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为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改正失信违法行为的时间,就是要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教育督促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欠薪,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刘建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管理办法》的“牙齿”,对惩戒教育失信对象、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至关重要。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其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

《管理办法》给失信者改正机会,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刘建国: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二是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这里将改正时间与移出时间挂钩,一方面,可以使违法失信当事人起码受到6个月的联合惩戒,以维护制度严肃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激励违法失信当事人积极解决欠薪问题,改正越早,移出越早。三是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为体现信用修复的规范严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改正欠薪行为证据和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所有欠薪行为都可以信用修复吗?

刘建国:当然不是。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一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失信惩戒名单属于管理强度较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管理办法》规定了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移出程序等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同时,规定了救济渠道,赋予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整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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