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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计划生娃?这些女职工孕产期劳保特别规定了解一下
时间: 2020-03-06          来源:江门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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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在怀孕时和生产后,可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对此,《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均有详细的规定。接下来,咱们就一起看看吧~

01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02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03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


04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


05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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